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和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并入规划审批程序。
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并经批准的,停止该地区探矿权采矿权新设、变更和扩大范围审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是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对现有矿山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的主要前置条件。彼时,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是合理确定矿业权的投放时序和区域,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土部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改革矿产资源审批制度。
根据新的安排,矿业权设置方案将与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内容合并,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置“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在空间布局上做出细化安排,科学规划,严格实施,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有关编制要求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中已作了规定。
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起草《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入矿产资源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之日前已上报审批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原有规定程序办理。《通知》下发之日后,不再专门受理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确因审批发证配号需要编制或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采取上图入库或电子备案的方式,作技术性复核后符合要求的,纳入升级后的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综合监管数据库,不再专门复函。
此外,对于原国家规划矿区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经研院和煤炭工业协会等进行技术性复核,通过后予以上图入库;对于原34个重要矿种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由备案系统检查通过后直接予以备案。
为消除社会上对行政审批“一放就乱”的疑虑,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实际发证情况与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是否一致,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未按要求落实的,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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