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下午16时许,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四中队副指导员高强带领4名辅警员正在成青路97KM处(绵竹市富新镇交通运输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一辆号牌为川F2****的重型货车在临近时突然向后倒车的反常举动引起执勤人员的注意。高强果断带领辅警采用两车前后夹击的方式将该车拦下。该车驾驶员拒不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反复辩称自己车上装载的是“复合材料”,又讲不出“具体名称、数量、目的地”。
高强感觉到该车的驾驶员存在“隐情”,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和从货物外观上(桶装,40桶)、车辆行驶轨迹(初布判断为安县—绵竹)来分析,该车所载货物极有可能是剧毒化学品“黄磷”。高强及时向上级进行报告,同时耐心向该车驾驶员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请他给与配合。驾驶员最终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但坚称货物没有问题,也无运载货物的清单。
经过查看两证,驾驶员叫“李某某”,现年42岁,绵竹市汉旺镇人; 川F2****重型货车所有人是四川省德阳市某运业有限公司。高强在接到上级领导指令后立即带人将该车押运到指定地点:绵竹市新市镇林晨集团(该企业具有生产、保管黄磷的资质),进行查验、登记。经林晨集团技术人员辨认,该车所载货物就是剧毒化学品“黄磷”。在事实面前和法律教育感召下,李某某自知无法抵赖,遂将车上随身携带的绵阳某磷化工有限公司的发货单交出来,但拿不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7项之规定,在林晨集团负责人、保管员的见证下,公安交管部门暂扣川F2****重型货车所载的黄磷(40桶、每桶320公斤,合计12.8吨)和川F2****重型货车,并向李某某出具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做好照相、询问笔录加以固定证据。
8月19日,四川省德阳市某运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某和驾驶员李某某来到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根据运输公司和驾驶员的不同违法行为,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四川省德阳市某运业有限公司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为罚款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驾驶员李某某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行为处以警告、罚款200元。该案相关情况现已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当地安监、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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