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频繁发布矿业权、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的重大改革文件,不仅暂停审批了深度超1000米以下地下矿及铝土矿、硫铁矿等矿种30万吨以下的矿权,还划定了30个矿业禁采区!
无独有偶!不久之前,淮北矿业董事长曾发表文章《关于深部资源矿权配置和开发利用》,也探讨了我国深部资源矿权问题。
未来20年里,我国很多煤矿将进入-1000米至-1500米深度,矿企如果拿不到-1000米矿权审批,诸多老牌矿企和老煤炭基地将面临资源枯竭危险。
一、淮北矿业折射出来的中国矿业危机
淮北矿业集团现有20处矿井,核定年产能4110万吨。2017年至2019年,该集团将关闭6处矿井,退出产能941万吨,剩余矿井现有采矿权范围内的可采资源逐渐枯竭。
然而在采矿权平面范围内,-800米标高以深还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估计资源储量为7.7亿吨,采矿权平面范围的延续区域尚有资源储量10.3亿吨。但按照现行政策,这些资源淮北都不能开采。
淮北矿业的危机不是个例,尤其是深部资源矿权配置问题,尤为突出。
目前,我国煤矿采矿许可证最深开采标高大多在-800米到-900米范围,现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开采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可采煤层、矿井边界、开采标高组织生产,否则将被处罚。
将一处矿井的资源分割为浅部与深部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源的一体化开采。
目前,我国已探明的煤炭资源有很大一部分埋藏在-1000米以下水平。预计在未来20年里,我国很多煤矿将进入-1000米至-1500米深度,加强深部资源开发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
二、现行相关法规解读
为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2015年,国土资源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下发了三个管理文件,均涉及了深部资源矿权配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208号)
现就上述3个文件关于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的要求予以解读。
国土资规〔2015〕2号
文件: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视同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的要求。
解读: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属于协议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代表着深部资源不需要通过公开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去竞争而直接把属于国家的资源划定给原采矿权人。同时,要求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才能受理申请,所有的审批事项必须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国土资规〔2015〕2号文件的出台直接宣告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该类协议出让矿业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均可受理。即以往企业申请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没有文件依据的障碍已经定点清除,若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均可申请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
辽国土资发【2015】208号
文件: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进行勘查,需经省地质学会组织专家对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是否有原采区矿体延伸、是否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是否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等进行论证并通过后,由采矿权人申请设立探矿权。
解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土资规〔2015〕2号文件基础上,给出了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的2条具体规定,即只要符合“原采区矿体延伸、原开采系统开采”这两个条件即可。
为了符合这两条的规定,企业需要做的就是自行编制或委托报告编写单位编制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可行性论证报告、勘查实施方案两个论证报告。在这两个报告中对矿山的地质、采矿条件进行论证,符合省厅要求的两条规定就可以了。论证结果如果不符合,那也就是矿山深部没有资源或资源不值得开采,那申请配置探矿权也就没有意义了。
国土资规〔2015〕3号
文件:省厅发证的权限的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不需要再到国土资源部审批了,省厅审批通过按规定颁发勘查许可证就可以了。这也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趋势,值得称赞。
解读:国土管理部门出台上述3个文件。首先,国土部已经赋予了采矿权深部配置探矿权的合法性地位,其次,辽宁省国土厅也出台了具体办理流程,最后,就是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办事周期。
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煤矿深部及外围探矿权范围不包括已设采矿权深部范围,这样企业没法提交采矿权深部资源勘探地质报告,无法进行资源整合。另外,采矿权审批过程仍相对繁琐,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办一个采矿许可证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
一边是资源闲置,一边是矿区急需资源接续,完善政策体系,推进优化深部矿权配置刻不容缓,可试行采矿许可证只设定平面范围,取消开采深度限制。采矿权平面范围外的周边资源,经相关专家论证且符合条件的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简化采矿权范围变更程序等,优化管理体系,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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