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务网
正在更新
行业看点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华商务网> 化工产业> 磷化工> 政策法规

危化品许可证管理新规下月施行

  • 2012-8-10 15:06:38
  • 来源:中国化工报
  • 作者:
  • 投稿
  • 打印
  • 收藏
  • 分享到:
导读: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键字: 危化品

由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是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共6章40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与颁发程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五项基本条件:一是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办法》内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将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和县级安监局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安督局负责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加油站、专门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以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化品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安监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关键字:危化品)

(责任编辑:01056)

相关信息

研究报告

每日聚焦
企业风采
最新供应
最新求购
【免责声明】
中华商务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综合产业频道: 中商首页 | 钢铁产业首页 | 冶金炉料产业首页 | 有色产业首页 | 能源产业首页 | 化工产业首页 | 中商会议
中商数据-研究报告-供求商机-中商会议-中商VIP服务-中文国际-English | 钢铁产业-化工产业-有色产业-能源产业-冶金原料-农林建材-装备制造
战略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客户服务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1 Chinaccm.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中华商务网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本站所载信息及数据仅供参考 据此操作 风险自负 京ICP证030535号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盛世龙源12号楼 邮编:100022
客服热线:010-5166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