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严格控制重点用能行业能源消耗过快增长,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2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主要产品列入国家28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和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设备(产品)的工业企业。
二、检查依据
28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等。
三、检查内容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对涉及28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超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超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的企业整改情况,包括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节能技术改造、惩罚性电价、节能设备推广等改造措施及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对改造无望或经过改造仍不达标的列入淘汰名单情况;2011年度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对各工业企业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仍在使用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明细表及企业名单,采取限期整改或淘汰等政策措施情况;2011年度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地方监察、部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2年7月至9月)。各企业应认真对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淘汰落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地方监察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企业情况表》(附件1)、《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在用情况表》(附件2)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述材料需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部抽查阶段(2013年4月)。结合对各地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现场考核工作,我部对部分地区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落实,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及时调度指导,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扎实做好整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应要求限期整改并执行惩罚性电价。整改不到位的,应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仍在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企业,应督促其尽快淘汰落后设备(产品),并执行差别电价。同时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制定并实施针对性强、效果突出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2011年度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分析,尚未落实的要说明理由和计划采取的措施。
(三)注重机制建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监督检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以查促改、以查促建,不断完善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层次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措施,不断强化源头治理,推动工业节能工作深入发展。
联 系 人:袁令,崔志广
联系电话:010-68205367
传 真:010-68205337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1.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企业情况表
3.28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关键字:能耗 限额标准 高耗能 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