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将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实施办法》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3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等新增多项去产能要求。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指出,2017年发布的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出现了四类问题,一是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置换过程中存在打政策“擦边球”等现象。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和“一炉多分”等现象。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为此,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中钢协副秘书长高文平看来,控制钢铁产量过快增长是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是国家经过全局平衡后做出的战略抉择。无论是控产能,还是减产量,其主要目的一是有利于应对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二是有利于降低对铁矿石高需求的预期,三是有利于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新增多项去产能要求
本次《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对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2020年6月国新办发布会上曾表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汾渭平原是我国大气污染源单位面积排放强度较大的地区,这三个区域也是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记者对比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内容发现,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及长江经济带地区的要求是本次《实施办法》的新增内容之一。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的要求,意味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将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在区域置换比例上,《实施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记者注意到,在等量置换上,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而本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多个项目工艺都有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
(六)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表示,为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巩固去产能成果,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需要相应的炼铁产能指标,新办法给予上述冶金工艺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
细化产能置换方案要求
在产能置换方案要求上,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表示,本次《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方案要求,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杜绝产能置换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行为。
一是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目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设的脱磷、脱硫预处理装置,LF炉、RH炉等精炼设施。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即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炼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的要求。对于确有必要拆分的,须明确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同时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公示公告中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信息。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受让方对于受让产能继续出让时,拆分次数与原始装备对应产能首次出让次数之和必须在2家以内,即每一台冶炼设备对应产能所涉及的过程周转以及实际建设企业不得超过2家,以有效规范产能交易市场。
杜绝“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实施办法》继续坚持“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同时,对于“一炉多分”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对应设备必须按要求拆除到位。
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办法》还提出,在建项目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的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对于批建不符扩大产能的行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钢铁行业去产能是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屈秀丽在日前的中钢协一季度信息发布会上指出,目前,我国钢铁行业供给结构与经济均衡高质量发展有一定差距,需要优化结构,提升适配性。另一方面,低碳发展势在必行。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中国对世界的庄严承诺,目前各部门、各地区都在制定低碳发展路线图和行动方案,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屈秀丽谈到,去年12月29日,工信部明确表示,“要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钢铁行业任务艰巨。
在中钢协副秘书长高文平看来,控制钢铁产量过快增长是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是国家经过全局平衡后做出的战略抉择。无论是控产能,还是减产量,其主要目的一是有利于应对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二是有利于降低对铁矿石高需求的预期,三是有利于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和速度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屈秀丽表示,中钢协将加快研究钢铁行业低碳发展路线图。进一步优化原料、工艺和能源结构,突破低碳工艺技术瓶颈,推动非化石能源尤其是氢能在钢铁行业的应用。积极引入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广绿色设计产品,引导下游产业用钢升级,促进优质、高强、长寿命、可循环的钢铁产品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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