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对中国正式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两周年。《基加利修正案》于2016年10月15日在卢旺达基加利通过,首次将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约”)的管控范围。
按照《基加利修正案》的实施目标,全球可以避免0.3℃-0.5℃的升温,这对于减缓气候变化意义重大。截至2023年10月,根据臭氧秘书处网站最新数据显示,《基加利修正案》已批准缔约方155个,HFCs削减已逐渐成为全球共识。全球包含中国在内多个国家已经陆续开始制定管控政策。
我国蒙约履约工作如期开展
并已进入关键阶段
依据《基加利修正案》履约要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将于2024年实现HFCs生产和使用量的冻结,2029年起削减10%,2035年起削减30%,2040年起削减50%,2045年起削减80%。今年将是确保我国在2024年完成履约第一步的关键工作年。
为加强蒙约履约监督管理,保障履约目标顺利实现,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针对HFCs加强顶层规划,完善履约法规政策体系。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改委、工信部修订《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增补18种HFCs为受控物质;同期,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修订《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开始对HFCs进出口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起草了《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方案》),并已经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设定了以品种划分的HFCs配额分配及调整机制,确定我国HFCs生产基线值和使用基线值,从HFCs源头供给端加强管控,限制了新增产能的释放。
制冷剂替代对我国汽车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空调行业一直致力于保护臭氧层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是我国蒙约履约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当前,我国乘用车汽车空调中使用的制冷剂多数为第三代制冷剂HFC-134a,GWP为1430,具有极强的温室效应。据统计,2020-2022年我国汽车制造环节和维修环节使用的HFCs制冷剂年均3.8万吨,汽车行业一年使用的HFCs制冷剂潜在排放约为5500万吨CO2当量。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产销量连续8年保持全球第一。在动力电池、智能驾驶、底盘架构等核心技术攻关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但是,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大多数仍沿用燃油车的HFC-134a制冷剂。新能源汽车运行过程中缺乏发动机余热,HFC-134a制冷剂的低温制热效率较低,需要配合PTC共同使用。
综上,出于环保和节能两方面考虑,HFC-134a制冷剂均已不再满足我国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从汽车行业发展的角度,开展制冷剂替代工作将为我国汽车行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提供一个弯道超车的机遇,对进一步夯实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国际领先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汽车行业制冷剂削减替代面临的挑战
汽车行业开展制冷剂替代工作关系到氟化工、零部件、整车制造等多个行业,各行业在协同推进替代工作中面临着来自技术、资金、专利壁垒等各方面的挑战。
一是我国汽车产业规模庞大,制冷剂用量大。相较于我国在推行上一代汽车空调制冷剂替代工作时的情况,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由2000年的1609万辆增长至2022年底的3.19亿辆。如今,我国汽车行业每年制冷剂用量超3万吨,庞大的产业规模及高昂的成本导致了替代工作推进缓慢。
二是新型制冷剂的研发和应用技术不够成熟。对于氟化工企业来说,新型制冷剂的筛选、合成以及试验验证工作效率较低。对于整车和零部件制造企业来说,HFO替代技术专利被国外掌控导致替代成本高昂,自然工质二氧化碳(R744)、丙烷(R290)等替代技术暂未大规模产业化推广,且存在泄漏、可燃等技术风险,对空调零部件制造水平要求高,系统设计难度大。
三是综合考虑整车热管理性能,新能源汽车制冷剂替代技术路线尚不明朗。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包含传统的空调系统、电池热管理、电子器件热管理等部分。冬季,在缺乏发动机余热时,如何统筹各部件散热或制热需求,综合利用零部件发热量并回收,同时满足制热量和制热能效的高标准,对整车企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也是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设计和新型制冷剂开发的难点所在。
四是产业链建设尚不完备,制冷剂的使用监管难以形成闭环,给削减工作带来困难。汽车空调制冷剂包含了生产、运输、使用、维修、回收等多个环节,上下游尚未形成统一的工作监管机制。维修和回收环节相关从业者对于制冷剂回收的意识薄弱,受限于再生技术复杂,技术人员、回收设备的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不健全,制冷剂再利用企业也较少。据统计,我国报废汽车拆解环节HFCs回收量仅在10吨左右,远低于美国1088吨/年及日本694吨/年的水平。
五是新型制冷剂检测评价体系不够完整。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制冷剂评价管理体系。我国虽然在新化学物质管理方面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对于新型汽车空调替代制冷剂的评价体系、指标要求、测试方法等没有明确规定,尚未形成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替代制冷剂评价实施流程。因此,新型制冷剂的产业化应用仍存在一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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