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两会”上,湖南省政协委员、娄底市政协副主席、农工党娄底市委主委郭细军向大会秘书组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地方性地表水锑的管理标准”的建议。
郭细军委员表示:自党的十九大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来,环境治理督查力度加大,效果显著,人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但是,关于土壤重金属污染的诊断、监测、风险评估、评价体系还不完善,由于土壤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差异性和地域性,国家层面的法律难以充分考虑各地不同情况,如锑污染评价标准偏高,在治理的具体操作层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2017年5月,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在湖南省督察时,反馈意见提出冷水江市锡矿山区域青丰河、涟溪河重金属监测断面锑超标。
他说:一是锑的富集区锑本底值高。在其地质环境中,锑的含量高,辉锑矿(Sb2S3) 略溶于水,这些锑通过地下水涌出进入地表水体,直接导致河流锑浓度偏高,极易造成超标。
二是锑的质量标准与同族的砷相比设定过严格。《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中锑的排放标准为0.3毫克/升,砷的排放标准为0.1毫克/升,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锑的标准限值为0.005毫克/升,而Ⅱ类水质中砷的标准限值为0.05毫克/升,锑标准比砷严10倍。毒理实验表明,砷的毒性远高于锑。
三是评价时锑标准引用不合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以下简称《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无锑浓度的质量标准,在河流监测断面锑浓度评价时,都是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进行评价。由于锑标准的引用不合理,造成水质超标比较严重。
四是《标准》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由于没有针对一般地表水体制订锑的标准限值,在实际工作中,对没有饮用水功能的一般地表水都是参考0.005mg/L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计算超标倍数,造成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治理,既不能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真实状况,也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五是《环境保护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66号建议的答复》(环建函〔2016〕56号)明确“锑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并不要求所有的地表水体均按这一标准限值进行管理”“ 对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锑的浓度水平可不按照0.005mg/L的要求进行管理”。
由于《标准》中将锑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进行管理,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并不要求所有的地表水体均按这一标准限值进行管理。《标准》中目前没有针对一般地表水体制订锑的标准限值。
因此,郭细军委员建议:锑污染的治理目标难以用具体浓度值来量化,可以考虑设定削减目标。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地表水锑管理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键字:锑 汞 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