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从省工信委获悉,《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出台,凡2016年度在本省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均可以获得补贴,另外购买纯电动客车(L≥10M,即长度大于等于10米的),省级最高补贴可达9万元。消费者可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省级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助对象
2016年度在本省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补助范围
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补助标准
乘用车、客车补助标准在2015年省级补助基础退坡10%,专用车补助标准在2015年省级补助的基础上退坡30%。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R代表续航里程,L代表长度)
申补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
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补助方式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补助采取年初预拨方式,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年预计销售情况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工信、财政、科技、发改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核准后逐级联合上报至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同时抄报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经四部门组织审核并预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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