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实施。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今年4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实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十年减征优惠政策,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我国东中西部产业发展格局优化融合,实现产业的梯次接续发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完整,为企业产业整体布局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另一方面,实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为指导,从产业门类、技术标准、区域特色等对产业布局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基本涵盖新型能源化工、高端机械制造、先进生物医药、网络通信、农副产品深加工、文旅休闲、流通服务等诸多重要领域,有利于提升西部企业竞争能力,推动西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今年4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显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对新能源企业免征2年车辆购置税,是对新能源行业的一项重要鼓励性政策,也是对之前新能源企业免税政策的制度性完善,既体现了积极财政政策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对新能源汽车领域进行必要的技术性规范,鼓励我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努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动力、燃料等核心技术领域的快速突破,抓住国际国内汽车更新换代发展的大趋势,积极抢占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市场、品牌等制高点,实现我国汽车领域的弯道超车。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称,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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