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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火股份重大仲裁裁决结果公告

2016-3-10 9:35:47来源:网络作者:
  • 导读:
  •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6年 3 月 8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2016 年 3 月7 日作出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 关键字:
  • 神火股份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35.15 亿元,其中,转让价款 24.21 亿元,滞纳金 10.95 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仲裁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公司将尽快与审计中介机构沟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另行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6年 3 月 8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2016 年 3 月7 日作出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2 月 10 日,公司向北仲(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 号招商局大厦 16 层)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

2015 年 2 月 12 日,北仲决定受理公司的仲裁申请。

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811 号)。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 035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号)。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号仲裁案恢复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号仲裁案反请求答辩通知》。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再次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再次延长两个月至 3 月 7 日。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3 月 18日、4 月 22 日、4 月 25 日、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 17 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友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襄垣县侯堡镇

法定代表人:李晋平

2.仲裁案件的起因

本公司合法拥有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2012 年 6 月27 日,本公司与潞安集团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潞安集团未及时、全面、善意、适格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发生纠纷,特依据《转让合同》第 31 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之约定,提起仲裁。

3.仲裁请求

(1)本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潞安集团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探矿权转让价款 2,609,898,200.00 元人民币(具体包括:第 2 笔欠付的转让价款 460,068,200.00 元、第 3笔转让价款 800,000,000.00 元、第 4 笔转让价款 700,000,000.00 元、第 5 笔 转 让 价 款 324,915,000.00 元 和 第 6 笔 转 让 价 款324,915,000.00 元);

②被申请人从滞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 2‰支付滞纳金,暂计算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滞纳金共计 2,394,679,944.40 元;

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2)被申请人潞安集团在《反请求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为:

①确认涉案合同未生效;

②恢复原状,本公司返还潞安集团已支付的转让款 173,993.18万元及给付同期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已付转让款返还付清之日止);

③本公司承担潞安集团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7 日作出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转让合同》关于探矿权变动部分的约定未生效。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转让合同》约定的前六笔转让价款中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总计 2,420,648,861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的滞纳金,总计 1,094,624,697.87 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20,105,862.57 元,由申请人承担 20%,即 4,021,172.5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80%,即 16,084,690.06 元。因申请人已垫付本请求的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偿付本请求仲裁费16,084,690.06 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 19,911,195.16 元,由申请人承担 20%,即 3,982,239.03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80%,即 15,928,956.13 元。因被申请人已垫付反请求的全部仲裁费,申请人应当直接向被申请人偿付仲裁费 3,982,239.03 元。

上述(四)、(五)两项相抵后,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 12,102,451.03 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裁决书指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如果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本公司将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后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采取法律措施。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仲裁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公司将尽快与审计中介机构沟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另行公告。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

 

(关键字:神火股份)

(责任编辑: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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