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湖北省物价局、省经信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电解铝生产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今年起,每年一季度,湖北省经信委将对省内所有电解铝生产企业上一年铝液生产量及其耗电量进行统计、核查,确定其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并在网上公示。
湖北省物价局将在每年4月15日前明确所有电解铝生产企业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物价局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铝液电解用电量(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电解铝生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将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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