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从广州市政府对省政协委员杨中艺《建议广州推广使用轻便型电动自行车》的提案答复中获悉,广州市拟成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牵头研究是否在广州市推广使用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在全国各大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杭州等大城市,电动自行车都在相应规定条件下广泛使用的今天,广州却还在禁行电动自行车,实在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在北京限牌限行机动车的今天,电动自行车依然到处可见,甚至还能看到改装的电动4座“代步车”,相比之下,广州市民真是太“听话”了。
2006年11月14日,广州市发布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剥夺了广州市民使用电动自行车这一便捷环保交通工具的权利。当时,我就在当月15日短评《禁行电动车,开个通报会就行了吗》里明确提出:要禁行电动自行车,请问,行政许可来自何方?上级法规只讲了由各地自己去定,但各地如何去执行,并没有讲。这就是说,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必须有相应授权。不经人大立法许可,单个行政部门无权禁止市民使用某种交通工具。
多少年过去了,有关部门都未曾对这样一个“行政许可”来由做出具体回应,甚至《行政许可法》修改之后,也没有看到什么回复。而年复一年的提案所得到的答复居然是:不能开放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是“维护城市形象”和“不能朝令夕改”。
什么是城市形象?人们生活幸福才是城市形象,不能很好解决拥堵的交通,形象好吗?北京、上海、杭州就形象差了吗?什么叫朝令夕改?你不改就是形象了吗?就算错了也要拖到不“朝令夕改”才改吗?这叫讲道理吗?
只想着百般辩解,为何不能像杨中艺委员那样,去认真地数一数广州各区主要干道上行驶的车辆?怎么就不能如杨中艺委员那样去分析一下“单人驾车率”呢?面对超五成的单人驾车率,怎么就不去比较一下究竟什么样的出行工具占道率更低呢?一边高喊电动汽车环保,一边却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这如何自圆其说?
时至今日,却还只是拟成立什么领导小组,要知道禁令都实行6年多了,还在“拟成立”,还要“牵头研究”,看来今年是没有希望解禁了。3月份的提案,连续3年的提案,是不是用一个“研究是否在广州市推广使用”再来糊弄一年?难怪提案办成要等那么多年!
事实上,有关部门也明知道:目前广州电动车年产量约50万辆,其中25%—30%在本市销售,约60%在广东省内或国内其他地区销售,约10%出口。也就是每年有12万辆电动自行车在广州销售,在广州上路,这也说明,有关部门并没有认真地去“禁”,这样的立法有什么用呢?
广州市民愿意守法,但任何规定都必须经受法理的考验。广州应检讨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合法合理性,并在总结得失的基础上尽快开禁电动自行车。
(关键字:电动自行车 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