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大商所发布了乙二醇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自12月10日乙二醇期货上市之日起施行。
公开资料显示,乙二醇是重要的石油化工基础有机原料。我国是全球最大的乙二醇进口国和消费国,有数以千计的聚酯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对外依存度超过五成,国内有逾九成的乙二醇用于生产聚酯产品。
针对今日发布的乙二醇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11月9日大商所就向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
从今日公布的合约规则可以看出,乙二醇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EG,交易单位为10吨/手,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乙二醇期货合约月份为1至12月,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鉴于我国华东、华南地区为乙二醇主要的进口和消费地区,因此乙二醇期货以江苏省为基准交割地,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为非基准交割地,升贴水设置为0元/吨。而交割方式上,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行仓库与厂库并行的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及期转现交割制度。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客户可以选择完税或保税交割,很大程度上扩充了乙二醇可供交割量,防止交割风险。”
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大商所对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等也进行了针对性安排。保证金制度上,乙二醇期货将实施与其他品种相同的梯度保证金制度,并设置了提前触发提高保证金的阈值。在临近交割期,按不同时间段调整交割月合约的保证金。限仓制度上,乙二醇期货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采取与其他品种不同的分阶段阶梯式限仓,通过严格的限仓规定有效防控潜在的交割风险。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认为,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乙二醇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较为认可,合约规则设计契合现货贸易习惯和企业需求,为产业企业和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奠定了基础。上市乙二醇期货将为众多产业链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行业整体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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