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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正式版公告

2014-2-21 11:11:29来源:工信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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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电石行业发展秩序,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对《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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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石 电石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4年 第8号

为规范电石行业发展秩序,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对《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石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生产和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为进一步遏制盲目投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电石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储量、能源供应、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重点按照上下游配套发展的理念对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不再新增孤立的电石生产厂点。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煤炭资源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区、文化办公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疗养院、商住混合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有电石生产装置存在。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进入工业园区,并就近与下游产业形成紧密关联关系,以使电石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副产物、剩余物等能够得到综合治理和利用。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对电石产能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项目,新增电石生产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且被置换产能须在新产能建成前予以拆除。强化技术进步,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一)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生产过程中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输送、储料、加料等必须采用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除电极糊加料外,生产过程中禁止人工加料等现场操作。

2.生产系统必须配套电压、电流、电极位置、温度、压力、料位、称重、冷却循环水回水流量及压力等检测装置,密闭炉必须配置炉气组分在线分析装置;生产系统要实现配料、粉尘收集、电极压放、炉气净化(或尾气处理)等环节的自动化控制。

鼓励开发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出炉装置。鼓励冷却循环水系统采用水冷或风冷闭式冷却塔。

3.必须配套安全报警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必须设立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连续正常运行。

(三)现有电石企业必须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二)的全部要求。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削减过剩产能,完善规模经营,合理配套发展。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升/公斤)电炉电耗≤3200千瓦时,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新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新国家标准执行。

(二)电石炉炉气必须100%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

(三)生产界区内的粉料必须综合利用。

(四)鼓励对电石生产中的显热和余热进行回收利用。技术成熟的情况下,新建和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对显热和余热进行回收利用。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铁合金熔炼炉”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三)原料进厂、加工、输送和产品包装等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必须设置相应的收尘、抑尘设施;电石炉炉盖以上不得有火焰溢出;出炉口必须设置烟尘收集装置。电石炉正常生产过程中不得有烟尘无组织排放。

(四)电石企业必须遵守环保有关监测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

(一)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HAZOP(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审查。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电石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必须编制《开炉方案》,对电石炉(包括炉体、炉盖、烟道、下料系统、液压系统、电极系统、短网导电系统、绝缘系统)、炉气净化、输送和缓冲系统、高低压供电系统、仪表自控系统、原料筛分输送系统、炭材烘干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出炉系统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确认表》备查。必须编制《炉内漏水应急预案》和《电极软、硬断应急预案》。

(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安全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和安全评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项目开工必须获得备案、土地、环保、节能、安全、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项目建设要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2015年底以前,依法淘汰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标准的电石生产装置。

(五)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以及地方电石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七、附则

(一)铁合金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现有电石装置生产铁合金产品的按照铁合金生产装置对待。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电石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关键字:电石 电石行业)

(责任编辑: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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