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务网
正在更新
行业看点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华商务网> 能源产业> 石油> 知识库> 政策法规

环保法修正草案首次审议

  • 2012-8-30 8:20:24
  • 来源:国际石油网
  • 作者:
  • 投稿
  • 打印
  • 收藏
  • 分享到:
导读: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
关键字: 环境保护法 污染物排放收费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据悉,此次环保法修订,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草案新增四项制度: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即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企业自检公开制度,即企事业单位须按“国标”,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限期治理制度,即超标排放单位制订限期治理计划,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污染物排放收费)

(责任编辑:01070)

相关信息

研究报告

每日聚焦
期刊下载
最新供应
最新求购
【免责声明】
中华商务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能源产业频道: 石油 | 煤炭
中商数据-研究报告-供求商机-中商会议-中商VIP服务-中文国际-English | 钢铁产业-化工产业-有色产业-能源产业-冶金原料-农林建材-装备制造
战略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客户服务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1 Chinaccm.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中华商务网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本站所载信息及数据仅供参考 据此操作 风险自负 京ICP证030535号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盛世龙源12号楼 邮编:100022
客服热线:010-5166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