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2000吨,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矿产量。
三、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分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使下达的指标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对长期停产矿山,应扣减指标,待恢复生产时可重新分配。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4年6月20日前将第一批指标分解下达及前5个月生产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
省(自治区) |
钨矿(三氧化钨65%,吨) |
1 |
内蒙古 |
1200 |
2 |
黑龙江 |
340 |
3 |
浙 江 |
100 |
4 |
安 徽 |
100 |
5 |
福 建 |
2238 |
6 |
江 西 |
23670 |
7 |
河 南 |
7050 |
8 |
湖 北 |
180 |
9 |
湖 南 |
15530 |
10 |
广 东 |
2616 |
11 |
广 西 |
2400 |
12 |
云 南 |
3960 |
13 |
陕 西 |
780 |
14 |
甘 肃 |
1254 |
15 |
新 疆 |
582 |
总 计 |
62000 |
(关键字:自然资源部 钨矿 开采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