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核定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明确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输配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
根据批复的内容,核定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电价(不含线损)为每千瓦时0.078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64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5元。基本电价执行山西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损耗率由省物价局参照近三年电网实际损耗率确定。
省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标准的批复,对合理发电、输电、用电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和活跃电力市场,意义重大。
据介绍,试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后,由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签定电力直接交易协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输配电价标准收取输配电费,并代征国家规定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线损率收取线损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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