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生产调控方案。
一、调控时间
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调控内容
(一)钢铁行业。调控时间内,各钢铁企业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工信原函〔2021〕941号)要求,确保完成第一阶段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同时,A级钢铁企业结合实际自主采 取减排措施;B、B-级钢铁企业高炉停产30%(含)以上(以高炉数量计);C级钢铁企业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数量计);D级钢铁企业高炉冷炉。烧结机、竖炉(含回转窑)、转炉、石灰窑等配套生产装备停产比例不低于高炉停产比例(以生产线计)。独立球团企业停产检修。11月15日前关停的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不再给予生产负荷;按照“退后十”方案要求,年底前关停的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从18日开始高炉停止装料,11月23日前全部停产到位。
(二)焦化行业。焦化企业侧装焦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顶装焦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夜间(晚20∶00至次日早8∶00)焦炉出焦控制在27孔以内,18日开始3天内调整到位。
(三)水泥行业。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工信原函〔2021〕730号)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四)砖瓦行业、氧化锌行业、玻璃行业、建筑陶瓷行业、岩棉行业、炭素行业停产检修。
(五)石灰行业。未按《邯郸市砖瓦、石灰、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邯气领办〔2021〕46号)要求完成2021年深度治理任务的、未与钢铁企业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未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燃料与环评不一致的、使用煤或兰炭等作为燃料的企业,暂不给予生产负荷。
(六)铸造行业。核心区(丛台区、邯山区、永年区、肥乡区、峰峰矿区,下同)铸造企业停产检修,重点区(复兴区、武安市、磁县、冀南新区)铸造企业在9月、10月限产比例的基础上加严10%组织生产,其他区铸造企业按照9月、10月限产比例组织生产。
(七)其他行业。核心区糠醛企业和燃天然气网带炉、面包铁炉窑停产检修。
三、有关要求
(一)其他原则和各企业生产调控环境绩效评级导则按照《邯郸市2021年二季度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方案》(邯气领办〔2021〕32号)执行。
(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企业不进行生产调控。
(三)各重点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生产调控方案,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及设备,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四)各企业在完成治理并达到整改要求后,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专家评估,并报市大气办批准后,可按核定后的生产负荷组织生产。
(五)各县(市、区)对企业生产调控方案逐一审核,于11月20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制定的具体生产方案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后,分别报市牵头部门和市大气办备案,同时做好企业执行生产调控的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六)生态环境部门对各企业执行生产调控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措施的企业,依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七)市大气办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研判发布临时
管控措施时,企业应在执行本方案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临时管控措施。如遇重污染天气预警,要严格按照应急响应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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