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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日前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与2010年6月发布的版本相比,修订版强化了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要求,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其中焦化工序不超过155千克标煤、烧结工序不超过56千克标煤、高炉工序不超过446千克标煤、转炉工序实现负能炼钢、普钢电炉工序不超过92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不超过171千克标煤。吨钢新水消耗量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中规定的工艺与装备为: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团竖炉8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有效烧结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常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及以上、以及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的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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