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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印发营改增补充 减负又有三政策

  • 2012-9-20 9:00:45
  •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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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印发了补充通知,就营改增试点政策中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船舶代理服务、租赁服务的企业以及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作了补充和调整,这有利于减轻我省相关企业税收负担。
关键字: 财政部 营改增 税收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印发了补充通知,就营改增试点政策中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船舶代理服务、租赁服务的企业以及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作了补充和调整,这有利于减轻我省相关企业税收负担。

从上海试点情况来看,少数营改增纳税人反映改革导致税负增加。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结合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其中动漫企业简易计税的时间为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原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是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这项旧政策作废,相关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关键词:财政部 营改增 税收)

(责任编辑: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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