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力量,有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和重要意义。民营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增强了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也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非国有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占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的比重不断上升,2011年已经达到约44%。
为了发挥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优势,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近期发改委会同十二家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表示,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将继续探索简化核准手续的可行办法,并正在选取部分省市作为试点。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个由十三家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政策主要内容,将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在工作中进一步细化落实。比如,《实施意见》里提出“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新形势,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发改委作为负责核准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去年2月已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境外投资项目放权幅度最大的一次,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上述负责人表示,当前还在继续探索简化核准手续的可行办法,并正在选取部分省市作为试点。
据了解,其他有关部门也已经或将要通过出台专门文件等形式对《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主要政策进行细化落实,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信贷、外汇、保险、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健全相应的政策促进体系、服务保障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积极发挥鼓励引导和综合服务作用,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对国家鼓励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宏观调控、制订国内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国内产业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内配套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时予以优先支持。二是在财税金融方面进一步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国内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多种方式信贷支持。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优先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三是在信息交流、领事保护、人员出入境、外派人员审批、进出口经营权登记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协助,在政府及政府部门间的双多边合作机制下予以重点推动和支持。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在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总的原则是“企业为主、政府引导”,境外投资的主体是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的关键在于企业。全国各类民营企业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开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活动的同时,也要加快提高境外投资实力和国际化运营能力,不断提高自主决策水平,并且在实施投资过程中要切实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