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涉重金属企业3年内将搬迁和转型升级
- 2012-4-26 9: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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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类似龙江河镉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凡是江河湖海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存在污染隐患的生产企业,要一律限期迁入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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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类似龙江河镉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凡是江河湖海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存在污染隐患的生产企业,要一律限期迁入工业园区。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也要全部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实施期限为2012年-2015年。
《意见》指出,此次转型升级是在全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对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型企业,采取“四个一批”行动,即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搬迁一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项目)进入园区,限期整改一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项目),推进一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到今年年底,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完备的涉重金属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有涉重金属企业依照《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在2013年以前完成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到2015年底,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的资源产出、土地集约利用、资源消耗、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地方标准所确定的二级以上考核指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具体的整改对象有哪些?对此,《意见》指出,对象一是必须淘汰的落后产能。即依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行业准入条件、政策以及列入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落后产能。对象二是必须搬迁的企业(项目)。即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以及大中城市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及生产装备。对象三就是必须整顿改造的企业(项目)。即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等严重问题的涉重金属企业(项目)及高排放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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