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87.7-1996) 规定国标对进口废钢铁的技术要求如下。
①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有害物质浓度超过 GB5085.3-1996 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②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 GB 13015-1991 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③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 pH ≥ 12.5 和 pH ≤ 2 的夹带废物。
④进口废钢铁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⑤进口废钢铁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 GB 8703-1988 有关物质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⑥进口废钢铁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质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质量的万分之一。
医药废物、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含有机溶剂废物、废乳化剂、精 ( 蒸 ) 馏残渣、感光材料废物、易燃易爆性废物、焚烧处置残渣,镀、六价格、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临床废物、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密闭容器等。
⑦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钢铁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 ( 如废术料、废纸、废织物、废玻璃、废塑料、渣土、剥离铁锈等,但不包括铜、铝等国家允许进口的有色金属 ) 总质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质量的百分之二。
8 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管道、容器及其废碎片,必须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者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供曾经盛装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检验分别按如下标准进行:
a. 本标准 4.1 条和 4.3 条的检验按照 GB / T 15555.1 ~ 15555.12-1995 规定执行;
b 本标准 4.2 条的检验按照 GB 13015-199l 规定执行;
C 本标准 4.4 条和 4.5 条的检验按照 SN 0570-1996 规定执行;
d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 SN 0581-1996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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