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度关税涉及铋、铋类产品的税则号及调整内容如下:
其中,我国将对未锻轧铋(税则号ex81060010)执行1%进口暂定税率,低于3%的最惠国税率。此外对税号32.06下其他类细分出“以铋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增列税目“以钒酸铋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税号3206.4911),最惠国税率6.5%,普通税率35%。
此 外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 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 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38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已于2013年2月自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中毕业但仍处在过渡期内的瓦努阿图和赤道几内亚,共40个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关键字:关税 铋 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