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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2-4-16 12:17:44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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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14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1%......
关键字: 锗 临沧鑫圆锗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及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14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文东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章程修正案》;
  对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143,250股,其中同意90,14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龙超先生、管云鸿先生、伍志旭先生在本次会议上作了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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