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要求和统一部署,2019年7月2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湘环发〔2019〕6号)(下简称《试点方案》),筹备和启动我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2020年6月20日,生态环境部批准我省按照国家《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为顺应2020年4月29日新《固废法》的修订通过、2020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布施行,以及湖南省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发等新形势,提升试点工作的有效性,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了试点单位范围,明确了试点单位建设、审批许可要求,规范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行为,与《试点方案》共同构成此次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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