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工信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旨在引导我国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再生铅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再生铅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条件》从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等方面对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提出了要求。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再生铅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条件》为依据。
项目建设不得逾越1公里“红线”
《条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 1 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规模、质量、工艺、装备”一个都不能少
《条件》从“规模、质量、工艺、装备”等方面分别提出要求:
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 10 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 6 万吨/年以上。
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
从废铅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
再生铅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先进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铅总回收率要大于 98%
《条件》要求,再生铅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符合《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3-2010)标准要求。
预处理-熔炼企业熔炼工艺能耗应低于 125 千克标煤/吨铅,精炼工序能耗应低于 22 千克标煤/吨铅,铅总回收率大于 98%,熔炼废渣中铅含量小于 2%;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 5 千克标煤/吨含酸废电池。
十大要求为环保护航
在环境保护方面,《条件》从十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一)再生铅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
(二)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三)再生铅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的相关要求。破碎分选废铅蓄电池后的塑料应经过清洗并满足《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相关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四)再生铅企业在收购废铅蓄电池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五)再生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的要求。
(六)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七)再生铅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八)再生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再生铅生产,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九)再生铅企业应在申报规范公告前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十)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安全与卫生要遵纪守法符合标准
(一)再生铅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二)再生铅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再生铅企业启动试生产前,应对关键生产环节、环保设备操作、特种设备操作、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危险废 物管理等关键岗位进行(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四)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车间工人的工作服应定期收集,统一洗涤,洗涤废水按工艺废水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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