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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化肥执行增值税新政获缓冲期

2015-9-2 11:19:07来源:中国化工报作者:周和平
  • 导读:
  • 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的努力下,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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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肥 增值税

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的努力下,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厂家生产的化肥或经销商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库存化肥,到明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才征收13%增值税,在此之前销售的仍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库存化肥,也参照此规定执行。总体而言,管理部门给予了库存化肥10个月的增值税新政消化期。

此前的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钾肥原有的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文件出台后,化肥企业普遍对恢复征收增值税表示接受和认可,但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9月1日前的化肥存货如何处理应给予明确。

接到业内企业反映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提交了《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前对企业库存予以认定的申请报告》,恳请相关部门对9月1日前采购的原料化肥及未销售的产成品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年的消化期,按3%税率缴纳。此后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基本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于8月28日下发《补充通知》。

对此,化肥生产厂家及经销商普遍表示欢迎,认为这可以让化肥生产厂家及经销商不用急着赶在9月1日前清空库存以避税,可以有较多的时间消化原有库存,有利于化肥市场的平稳运行。一方面现在是市场淡季,没有太大的需求量;另一方面,一旦厂家和商家一窝蜂集中出货,也容易造成市场非正常波动。现在管理部门给了10个月的缓冲期和过渡期,企业消化原有库存就要从容得多。

另外,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为保证化肥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一致性,这次《补充通知》指出,上述《通知》中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今后即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化肥,也同样要征收增值税。

 

(关键字:化肥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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