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主持召开部际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会议通报了协调小组成员变动情况,审议确定了2014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研究部署了下一步重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通报了本部门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及2014年工作安排。
苗圩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部署,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坚持建章立制和创新方法相结合、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基本形成了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送、任务制定、名单公告、检查验收、考核督办等衔接紧密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了标准界定、财政奖励、职工安置等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大量落后产能得到及时淘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为各地发展腾出了土地、能源、资源、市场空间和环境容量。总体看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正处于结构调整阵痛和增长速度换挡的叠加期,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稳增长面临挑战,客观上增加了淘汰落后产能的难度。同时,化解产能过剩和治理大气污染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淘汰落后产能应成为化解产能过剩的关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明确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14年要淘汰炼钢2700万吨、水泥4200万吨、平板玻璃3500万重量箱等落后产能,分别占“十二五”时期任务总量的56.3%、11.4%和38.9%,任务十分艰巨。二是治理大气污染要求加大重点地区落后产能淘汰的力度。当前,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和民生改善的当务之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重要手段,并明确了到2017年底前重点行业压减产能目标。淘汰落后产能必须适应这些新情况、新要求,统筹压缩过剩产能,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综合运用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耗、环保等多类标准和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强化经济惩罚和激励,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
会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总结和借鉴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狠抓工作落实,特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落实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淘汰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要尽快启动对各地2013年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对2010年以来列入公告但未彻底拆除落后设备(生产线)的企业继续挂牌督办。二是尽快研究启动2015年淘汰计划的制订工作。要尽快组织开展调研,统筹考虑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目标任务,进一步摸清底数,提出一批淘汰产能。要加强环保、能耗等执法,提出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生产线名单,确定一批环保、能耗不达标的落后产能。要尽快落实产能置换政策,鼓励地方提高淘汰标准,调动地方和企业工作积极性,再明确一批需淘汰的产能。三是进一步落实完善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产能置换等有利于淘汰落后与转型升级良性互动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完善财政奖励、职工安置和阶梯电价、排污收费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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