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有关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矿管)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稀土、钨矿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精神(含年初国土资发〔2016〕1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现就我省2016年全年稀土矿和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含第一批下达的指标)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稀土矿和钨矿矿山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稀土矿、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分配给相关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和有关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矿管)局,由各局根据去年控制指标下达情况和矿山执行开采控制指标、矿山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规模等相关情况分解下达到具体矿山。
二、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
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矿山企业在每月 2 日前报送上月稀土矿和钨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各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
五、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情况。对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钨矿和稀土矿或收购无证开采的钨矿和稀土矿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相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2016年全省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方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26日
(关键字:稀土矿 钨矿 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