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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唐山市环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7-21 9:24:37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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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唐山市环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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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 专项治理 唐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环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唐山市环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开展环保专项治理行动。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背水一战的勇气,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我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为全市人民创造碧水蓝天的生态环境,为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为2016世园会等一系列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推动唐山绿色发展提供环境保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环保专项治理行动主要包括重点企业污染源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关停取缔污染企业、饮用水污染防治6项治理行动,共38个大项3388个单项治理任务。

(一)重点企业污染源治理行动

共10大项829个单项治理任务。

1.钢铁企业高炉出铁场除尘升级改造。

整治要求:对28家钢铁企业104座高炉出铁场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颗粒物排放浓度15mg/m3。

完成时限:2015年7月底。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唐钢集团。

牵头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2.钢铁企业转炉除尘升级改造。

整治要求:对29家钢铁企业182个转炉一次烟气、二次烟气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改造后一次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50mg/m3,二次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15mg/m3。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底。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唐钢集团。


  3.钢铁企业转炉炼钢车间安装三次除尘。

整治要求:对29家钢铁企业29个炼钢车间安装三次除尘设施,安装后颗粒物排放浓度15mg/m3。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唐钢集团。


  4.钢铁企业烟气脱硫。

整治要求:对22家钢铁企业22台烧结机、球团(竖炉)实施烟气脱硫,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169-2015)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80mg/m3。

完成时限:已竣工项目7月底前达到验收标准并完成验收;在建项目9月底前完工。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5.轧钢企业污染源专项治理。

整治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对独立轧钢企业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唐政函[2013]139号)和《唐山市独立轧钢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技术要求》,对84家独立轧钢企业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加热炉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15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


  6.电力企业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整治要求:对19家电力企业44台燃煤发电机组(锅炉)进行除尘、脱硫、脱硝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北省电力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的要求。

完成时限:供热机组2015年10月底完成,其他机组12月底完成。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大唐国际、华润电力、首钢京唐钢铁、开滦集团、三友集团等。


  配合督导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唐山供电公司。

7.水泥企业窑炉烟气脱硝。

整治要求: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1#窑炉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并通过环保验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60mg/m3。


  责任落实单位:古冶区政府。


  8.水泥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整治要求:对109家水泥企业的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改造后烟尘排放浓度20mg/m3;对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9.重点工业企业料场整治。

整治要求:钢铁企业,露天料场全部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动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安装抽风收尘设施;水泥企业,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防止扬尘污染;焦化、电力企业,料场全面实现棚化、仓化储存,可在原有符合要求的挡风抑尘墙基础上加盖建棚,除顶棚通风外,也可在料场进出口两侧留大型通风口。所有企业料场整治方案均需安监、消防部门提出论证意见。。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底。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冀东发展集团。


  配合督导单位: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

10.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整治要求:对15家重点企业安装VOC治理设施,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滦南县钢锹集中生产区域、芦台开发区和汉沽管理区自行车零部件、家具、暖气片集中生产区域全面开展VOC治理工作。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燃煤污染治理行动

共11个大项1152个单项治理任务。

11.燃煤锅炉除尘改造。

整治要求:对44台燃煤锅炉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改造后烟尘排放浓度30mg/m3,同时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2.燃煤锅炉脱硫。

整治要求:对48台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安装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0mg/m3,同时安装在线监控,并于环保部门联网。


  13.燃煤锅炉脱硝。

整治要求:对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和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7台燃煤锅炉烟气实施脱硝并通过验收,脱硝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0mg/m3。


  14.市中心区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

整治要求:位于市中心区的185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淘汰或者清洁能源置换。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配合督导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15.市中心区外其他县(市)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

整治要求:完成1155台位于市中心区以外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清洁能源置换。


  配合督导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16.城市建成区废弃烟囱拆除。

整治要求:对62家单位125根废弃烟囱进行拆除,毁闭相关设施。

完成时限:2015年7月15日。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等。


  配合督导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等部门。

17.压减煤炭消费量。

任务要求:全市压减煤炭消费量200万吨(含迁安市),严禁新增耗煤项目,确需新上的燃煤项目要严格实施减量替换。

完成时限:2015年底。

责任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牵头督导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督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18.推广洁净型煤。

整治要求:在全市推广洁净型煤70万吨,8月底前再建成投产4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 9月底前完成居民洁净型煤订购、收款。


  配合督导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9.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

整治要求:加大煤质监管工作力度,对具有合格资质的煤炭经销商实行定期检验,对无证无照煤炭经销商依法予以取缔,加大对用煤户和经销商煤质检测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牵头督导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20.推广清洁高效炉具。

整治要求:在全市推广清洁高效炉具7万套。


  牵头督导单位:市农牧局。

21.推广低品位工业余热供热。

整治要求:丰润区、丰南区、开平区、古冶区、遵化市、玉田县、迁西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等县(市)区选择城区、建制镇和园区实施低品位工业余热供热工程,替代燃煤供热锅炉。


  责任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牵头督导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督导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三)扬尘污染治理行动

共6大项251个单项治理任务。

22.市区道路洒水、清扫保洁。

整治要求:市中心区外环线每天清扫保洁达到10小时以上,洒水2-3次;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主次干道、重要节点、繁商区域清扫保洁达到16个小时以上,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8%以上,非冰冻期主次干道每天洒水6次。遇大风、重污染天气等特殊天气,增加洒水和清扫保洁次数。


  责任落实单位:市城管局,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管委会。

牵头督导单位:市城管局。

23.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整治。

整治要求:建筑工地,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冀建安〔2013〕23号)标准要求,对148处建筑工地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扬尘污染。拆迁工地,对作业现场设置高度2.5米围档,配备喷雾抑尘设施,实施洒水喷雾抑尘措施;对拆迁的干散物料进行苫盖,并及时清运;遇到4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作业。


  牵头督导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24.渣土车运输扬尘整治。

整治要求: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全封闭覆盖措施,装载物不得高于车辆槽帮,严禁超载和途中撒落,进出场地要对轮胎等进行清洗;全部安装GPS定位系统实施实时监控。


  牵头督导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

25.国省干道扬尘治理。

整治要求:对205国道(开平、古冶段)、102国道(丰润、滦县段)、112国道(丰润-遵化段)、唐通线(市区-新军屯)、平青乐线、唐钱路、丰碱线、唐榛路、丰润外环路、银河路、丰董线、邱柳线等国省干道,路面每天清扫一次,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沙石料、煤炭、矿渣等易抛洒物品的车辆和没有苫盖或苫盖不严等行为。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


  责任落实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牵头督导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26.散料堆场扬尘整治。

整治要求:取缔城市外环线内经营性散料堆场。对城市外环线外经营性散料堆场实施进仓进棚,料场整治方案需安监、消防部门提出论证意见,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全部取缔。对因施工形成的临时性散料堆场要进行苫盖抑尘,并及时清运。取缔无主非法散料堆场,并及时清空现场。


  责任落实单位: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管委会。


  配合督导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27.采石场环境治理。

整治要求:按照《唐山市采石场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标准》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采石场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进度的通知》(唐政函[2015]77号要求,对103家采石场进行整治,同时加强对采石场的日常监管。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治但未通过验收的采石场,7月底前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7月底未通过验收,同时未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缴纳环境治理押金的采石场,视为放弃治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予以关闭取缔。7月底未通过验收,但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缴纳环境治理押金的采石场,完成整治时限延长至10月底,到10月底仍未完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予以关闭取缔。


  牵头督导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四)面源污染治理行动

共5大项573个单项治理任务。

28.露天烧烤治理。

整治要求: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市中心区露天烧烤的通告》(唐政通字[2015]9号)要求,严禁市中心区各类露天烧烤(含非经营性聚餐),各类烧烤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并安装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建立动态管理维护档案,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责任落实单位: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露天烧烤治理;城管部门负责占道经营和非经营性聚餐露天烧烤治理;环保部门负责进店烧烤但未达标排放的非法排污烧烤治理。

牵头督导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

29.餐饮饭店油烟治理。

整治要求:市中心区573家餐饮饭店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每月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清洗、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油烟排放达标,建立动态日常管理台帐。


  责任落实单位: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督导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30.农作物秸杆禁烧。

整治要求: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牵头督导单位:市委农工委。

配合督导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31.废品收购站达标治理。

整治要求: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的日常监管,各类废品进仓入棚,分类处置、统一管理,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


  牵头督导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32.治理焚烧垃圾。

整治要求:规范各类垃圾储存、分类、转运行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责任落实单位:市城管局加强王禾庄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加强对洁城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厂监管,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城市垃圾治理以及城郊结合部、农村垃圾治理;按管理辖区分别由交通、城管部门以及各区政府负责道路维护产生的垃圾治理。

牵头督导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五)关停取缔污染企业行动

共3大项49个单项治理任务。

33.关停搬迁市区周边重污染企业。

整治要求:对唐钢焦化5#、6#焦炉、征楠焦化、新兴焦化、赤也焦化、国丰钢铁北区、贝氏体钢铁实施关停搬迁。

完成时限:焦化企业,9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12月底前完成。

责任落实单位:开平区、路南区、丰南区政府、唐钢集团。


  配合督导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唐山供电公司。

34.关闭取缔非法排污企业。

整治要求:按照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等企业,按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恢复地貌”的标准予以关闭取缔,杜绝非法企业死灰复燃。


  配合督导单位: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唐山供电公司。

35.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

整治要求:按照《唐山市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唐政函[2015]89号)要求,立即对43家实心粘土砖瓦窑实施断电停产,按时限要求拆除取缔到位,对经排查新发现的实心粘土砖瓦窑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对实心粘土砖瓦窑占用的土地进行生态恢复或复垦。


  牵头督导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

(六)饮用水污染防治行动

共3大项134个单项治理任务。

36.陡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

整治要求:对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控制流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Ⅱ类水体标准。

(1)依法取缔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坑塘养殖,拆除与保护供水水源无关的建筑物。


  责任落实单位:开平区、滦县、丰润区政府。

牵头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

(2)对陡河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76个村的生活及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整治,合理引导垃圾分类处理,配置农村垃圾转运设施,实现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彻底杜绝由垃圾(渗滤液)造成的水质污染。


  责任落实单位:开平区、滦县、丰润区政府。


  配合督导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3)依法取缔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综合治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粪便临时堆存场所容量满足储存需求并做到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场区内实现雨污分流,养殖废水通过储存池、沼气池等进行综合处理。


  责任落实单位:开平区、滦县、丰润区政府。

牵头督导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4)完成开平区双桥镇5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达到《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中一级A标准。


  责任落实单位:开平区政府。


  (5)对大黑汀水库至陡河水库输水河道,滦县龙湾河、管河入陡河水库河道及两侧各类垃圾进行清理整治。


  责任落实单位:丰润区政府、开平区政府、滦县政府。

牵头督导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37.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

整治要求:分批次对市区53个老旧小区影响饮水安全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首批完成祥和里、祥丰里、惠仁楼、惠安楼4个小区,其他小区由各产权单位负责制定改造方案和完成时限,逐步推进。


  改造小区:祥和里、祥丰里。

责任落实单位:市住建局及有关产权单位。

牵头督导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督导单位:市城管局。

改造小区:惠仁楼、惠安楼(属厂企产权)。

责任落实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

牵头督导单位:市城管局。

38.启动饮用水水源管道引水工程。

任务要求:启动市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管道引水工程,完成项目规划方案审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


  责任落实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务局。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重点工程项目督查组(市环保局牵头)、燃煤污染治理督查组(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扬尘污染治理督查组(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面源污染治理督查组(市城管局、市委农工委、市农牧局牵头)、企业达标排放督查组(市环保局牵头)、饮用水污染防治(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牵头)等六个专项督查组,深入开展巡回督查。要实行旬通报、月调度工作机制,分析评估阶段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县、乡要层层签订签订环境整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建立工作台帐,按照“四个干”抓落实的机制,明确治理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和跟踪问效,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企业是环保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增强环保意识,贯彻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环保规范和标准,按时完成环保专项治理规定的各项环境治理任务,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抓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各项环保治理任务的督导推动力度,建立协调推进环保的工作格局,为公益性环保治理项目、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自觉的精神,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兵把口、主动作为,通力协作、联防联控,形成环境整治工作的合力。各牵头督导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配合督导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深入基层、一线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制定对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格督查执法。市综合督导局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于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市政府将适时对有关县(市)区、部门启动环保约谈机制;环保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全市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年终环保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环保、公安、城管、住建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敢于执法,主动“亮剑”,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依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高限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要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对一批企业启动环保罚款连续按日计罚。要加强对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处罚数据故意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并禁止进入唐山市场。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环保整治任务的企业,在原来实施差别电价的基础上再适时提高征收标准,直至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

(四)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咱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环保专项治理行动,为行动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坚持专群结合,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的作法,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城管、住建、质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实行有奖举报,做到逢举报必查,件件有回音,一经查实立即兑现奖励,形成全民支持、参与环境整治的强大合力,让环境违法者没有立足之地。

附表(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印发

(关键字:环保 专项治理 唐山)

(责任编辑: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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