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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加快水利建设,近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除完全保留了中央政策规定的来源外,还实现了筹集来源的两大突破:一是将中央政策规定的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扩大为从除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的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二是地方政府安排的其他资金由一项增加为两项:即市级从中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中每年定额提取5300万元,从统筹城乡专项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5000万元。
《实施办法》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