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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改的《废钢铁》国家标准(GB4223-2004)经批准发布,于
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 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 熔炼用废铁
4.1.2.1.1 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如表1规定。
表1 熔炼用废铁分类
品种 |
类别 |
典型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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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A |
B |
C |
优质废铁 |
101 |
长度≤ |
经破碎、熔断容易成为一类形状的废铁 生铁粉(车削下来的生铁屑末混入异物的生铁) 及其冷压块 生铁机械零部件、输电工程各种 铸件、铸铁轧辊、汽车缸体、发动机壳、钢锭模等 |
普通废铁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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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管道、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 |
合金废铁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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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轧辊、球墨轧辊等 |
高炉添加料 |
104 |
外形尺寸应≥lOmmXlOmmXlOmm,≤200mmX200mmX |
加工压块等 |
4.1.2.1.2 铁屑冷压块的密度不小于
4.1.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种类和尺寸的废铁。
4.1.2.2 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 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如表2规定。
表2 熔炼用废钢分类
型号 |
类别 |
代码 |
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
供应形状 |
典型举例 |
重型废钢 |
1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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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 单重: 圆柱实心体直径≥ |
块、条、板、型 |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 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
2类 |
201B |
≤1000mmX 单重: 圆柱实心体直径≥ |
块、条、板、型 |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 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 废旧工业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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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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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mmX 单重: 圆柱实心体直径≥ |
块、条、板、型 |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轧辊、火车轴、 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 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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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废钢 |
1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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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 单重: 圆柱实心体直径≥ |
块、条、板、型 |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 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 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
2类 |
202B |
≤1500mmX 单重: 圆柱实心体直径≥ |
块、条、板、型 |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 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 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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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废钢 |
1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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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 单重: 圆柱实心体直径≥ |
块、条、板、型 |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 板、管材、废旧设备等。 |
2类 |
203B |
I级:密度≥ Ⅱ级:密度≥ |
破碎料 |
汽车破碎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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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料型废钢 |
— |
204 |
≤1000mmX 单重:≤ 圆柱实心体直径≥ |
块、条、板、型 |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 板、废旧设备、管材、钢带、边角余料等。 |
轻料型废钢 |
1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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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 单重:≤ |
块、条、板、型 |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材、 薄板、钢丝、边角余料、生产和 生活废钢等。 |
2类 |
205B |
≤800mmx600mmX I级:密度≥ Ⅱ级:密度≥ Ⅲ级:密度≥ |
打包件 |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薄板、边 角余料、钢丝、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
4.2.3.1.2 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4.2.3.1.3 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定。
4.2.3.1.4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5 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分类。
5.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
5.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5.4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6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各利,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应清除易燃晶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5.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 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5.10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l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
----感光材料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废钢铁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4 Bq/cm2;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l6487.6的规定。
5.14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
6 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 夹杂物及清洁性的检验。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查检验。
6.1.5 打包件的脱落试验。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根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6.2 检验方法
6.2.1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本标准5.8条检验按GB 5085.3的规定进行。
6.2.3 本标准5.9条检验按GB 5085.1的规定进行。
6.2.4 本标准5.10条的检验,按GBl3015的规定进行。
6.2.5 本标准5.13条的检验,按SN 0570的规定进行。
6.2.6 废钢样品的制样按GB/T 222-1984的规定进行,废铁样品的制样按GB/T 719的规定进行。化学分析按附录A规定的或通用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A有关规定进行。
6.2.7 对废钢铁的种类、清洁性、夹杂物、外形尺寸、单件重量等项目,使用衡器、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测定。
6.2.8 打包件(压块)的脱落试验:
在一个验收批中随机抽取5块打包件(压块)。打包件(压块)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
7 验收规则
7.1 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抽查验收。可将一个交货批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 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合金钢)废钢铁组成。
7.3 各交货批废钢铁验收后,应扣除夹杂物、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8.1 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类别)、同一钢组(合金钢)的废钢铁。为补足车厢(船舱、集装箱)载重时,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类别)、钢组的废钢铁,但应隔离,作出明确标识,不应混放。
8.2 废钢铁交货时,每个交货批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进口废钢铁需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供方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重量,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